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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增设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6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

为健全完善基层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切实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水平,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根据国家、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7〕18号)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我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号)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市的镇、社区及以下卫生计生服务机构(简称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增设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镇、社区及以下卫生计生服务机构中工作,增设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按照“定向使用”原则,专门用于聘任取得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岗位名称及等级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基层卫生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对应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2、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基层卫生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设置数量及结构比例

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各县市区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比例单列,不占常设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首次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按本县市区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已聘任实际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3%设置,其后根据基层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及人才队伍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逐步增设到5%。四级岗位不超过高级岗位的30%,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全科医生高级岗位不低于高级岗位总量的30%。

四、管理办法

1、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本地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及队伍实际,研究确定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分配办法,原则上每个镇至少分配1个基层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余岗位数额根据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发展需要及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际情况予以分配。正高四级和副高五级、六级、七级等具体等级岗位数额由县市区按结构比例统筹设置,实行动态调整分配。原则上对获得“全国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国家优质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国百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荣誉的基层卫生计生机构,适当增加岗位设置数量;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工作开展不好的基层卫生计生机构要适当核减岗位设置数量。设岗数额及具体分配办法由县市区根据实际确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备案后组织实施。

2、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聘期管理,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聘期一般为3至5年。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岗位目标、职责、聘用期限进行管理,对所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调整、续聘、解聘以及调整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

3、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在分配的高级岗位空额内实行逐级竞聘上岗,高等级岗位空额可用于低等级岗位聘任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聘用到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应聘在该层次的最低等级。

4、参加竞聘基层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现聘岗位上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5、在上一个聘期考核合格且聘期内60%以上的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越级竞聘。越级竞聘须从严掌握,不得在聘期内连续越级竞聘。

6、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两年内(含考核基本合格年度)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7、基层卫生高级岗位竞聘结束后,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要在20个工作日内将聘用结果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备案。每年的12月底前,县市区将基层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8、县市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应聘到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工作,取得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可以竞聘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与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签订聘用合同,从事基层卫生计生工作。对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层卫生计生机构急需且本人自愿到基层工作的,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可聘用到基层卫生计生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到城区街道办事处及县市区级以上单位工作的,其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作为相应岗位的聘用依据。

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计委负责解释。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6月21日